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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学院科技创新突出贡献奖励办法(试行) 院科字〔2017〕1号
    2017/06/17 17:4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调动广大教职员工开展科技创新工作的积极性,促进学科建设和发展,提升学校学术影响力和核心竞争力,奖励在科技创新工作中的重大贡献。根据学校设置专项奖励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突出贡献是指新乡学院教职工在组织实施科技创新活动中产生的突出成果。

第三条 学校按年度列支奖励专项资金预算,以奖金的形式发放。

第二章 奖励的内容与标准

第四条 科技创新突出成果包括在Science、Nature、Cell、Lancet等期刊上发表的论文,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艺术类国家级奖、省级科技进步奖、省级社科成果奖、省发展研究奖,国家级和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国家新药证书等。

第五条 以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在Science、Nature、Cell、Lancet等期刊(不包括子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100万元。

第六条  以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在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影响因子在15及以上的每篇奖励20万元,影响因子在20及以上的每篇奖励30万元,影响因子在25及以上的每篇奖励50万元,影响因子在30及以上的每篇奖励80万元。

第七条 对科技创新突出成果奖励如下:

1.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奖励500万元。

2.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奖励400万元,二等奖奖励350万元。

3.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奖励400万元,二等奖奖励350万元。

4.国家科技进步奖,特等奖奖励400万元,一等奖奖励350万元,二等奖奖励200万元。

5.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特别荣誉奖奖励500万元,一等奖奖励400万元,二等奖奖励200万元。

6.艺术类国家级奖特等奖奖励200万元,一等奖奖励100万元,二等奖奖励30万元。

7.河南省科技贡献奖,奖励100万元。

8.教育部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省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省部级社科成果一等奖、省发展研究一等奖奖励50万元;教育部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二等奖、省级科技进步二等奖、省部级社科成果二等奖、省发展研究二等奖奖励20万元。

9.艺术类省部级奖特等奖奖励30万元,一等奖奖励20万元。

第八条 国家级和省部级重大项目按照学校匹配经费的15%计算奖金奖励给项目组。

第九条 获国家新药证书奖励100万元。

第三章 奖励程序

第十条 申请科技创新突出贡献奖励应遵循以下认定程序:

1.申报

科技创新突出成果奖的认定须按规定提供论文、成果奖励证书、新药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交申报人所在单位进行审核。

2.初审

申报人所在院部学术分委员会进行初审。

3.复审

科研处进行复审。

4.公示

科技创新突出成果经复审后,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研究。

5.仲裁

科技创新突出成果认定时遇到特殊问题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仲裁后,报学校研究决定。

第四章

第十一条 以上奖励均指以学校为第一署名单位。以学校为第二(含第二)署名单位以后的成果(第七条中的九类),按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的同类成果奖励金额的N分之一计算奖励金额(N为名次)。

第十二条 共同完成或承担的成果或项目,其奖励记入学校第一完成人或主持人,第一完成人或主持人根据项目组成员贡献提出方案,报学校研究批准后再进行分配。

第十三条  论文有通讯作者的其奖金奖励给第一通讯作者。联合培养研究生发表的论文,若导师为共同通信作者,且排在第二通信作者,可以奖励给第二通讯作者。

第十四条 艺术类作品奖根据学校相关办法认定。不包括指导和辅导学生获奖。

十五条 已享受过学校其他奖励的成果不再重复奖励。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列奖金直接拨付到相关人员工资账户,所有奖金均为税前。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国家政策的调整进行修改。之前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2017年1月1日

新乡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7年1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