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校教职工积极开展科技创新工作,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强化对科研经费使用的过程管理,合理高效地使用科研经费,保证科研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3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教育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的实施意》(豫发〔2016〕26号)《关于加快推进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豫发〔2016〕27号)《关于加快推进新乡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新发〔2016〕32号)及相关主管部门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经费管理遵循合理、高效、规范的原则,有利于科研项目的正常开展,有利于提升学校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办学实力。
第三条 科研经费属专项费用,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二章 科研经费的类别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包括:国家、各部(委)、省、市及有关部门下达的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科研人员受国内外有关机构和各类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科研横向合作项目经费;学校投入的各类科研经费;成果转让、开发所得收益的研发经费。科研经费原则上按照直接经费和间接经费管理使用。
1.纵向科研经费包括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科研项目经费以及由项目承担单位转入我校的纵向科研项目课题经费。
国家级科研项目经费指的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艺术基金以及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语委科研规划办等下达或资助的列入国家科技计划或任务的科研项目经费。
省部级科研项目经费是指由上列之外的国务院其他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主管部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等下达或资助的科研经费。
市厅级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各地市级(自治州)政府科技主管部门、省级非科技主管部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等立项下达或资助的科研经费。
2.横向科研经费是指以学校名义通过合同方式与国内外有关机构和各类企事业单位合作开展的科学研究、订单产品等研发经费。
3.校级科研经费是指学校设立的科技创新团队经费、科研平台建设经费,科技创新项目经费,科研启动经费,科研项目匹配经费,成果转让、开发所得收益的研发经费等。
4.匹配经费是学校对有经费的纵横向科研项目匹配的科研经费。对我校主持或承担的科研项目,其经费配额按项目实际到账经费于下一年度进行匹配。匹配标准为国家级项目按1:2、省部级项目按1:1.5、市厅级项目和横向项目按1:1。项目下达单位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章 直接经费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 直接经费必须用于资助项目研究与技术开发等工作,其主要开支范围包括: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设备耗材,升级维护、改造现有设备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及其它设备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2)材料费:指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材料;实验用动物、植物的购置、养殖、种植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和包装运输费、装卸,资料的收集、整理、翻拍、项目(课题)材料的装订费、设计费及其它材料费。
(3)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所支付给外单位(包括依托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实验装置、交通工具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及相关动力费用等。
(5)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该项不超过直接费用2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6)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它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7)图书资料、印刷费:指与项目研究有关的图书、资料、期刊、报纸、音像资料、多媒体资料、专用软件、文献检索等费用,以及科研文稿的抄录、誊印、打印、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
(8)出版费:指该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阶段性成果所发表论文、出版学术专著所需费用。
(9)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分析、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及相关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10)劳务费:指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学校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
(11)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专家咨询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支出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2)协作费:指外单位协作承担该资助项目的研究试验工作所需费用(以合同为据)。
(13)管理费:一是按照项目管理单位下发的文件要求提取管理费;二是科研项目有间接经费的,管理费按照间接经费的5%提取(直接经费不再提取管理费)。三是科研项目不实行间接经费管理的,管理费按照到账经费中3%提取。四是学校匹配的科研经费的管理费参照上述比例提取。
(14)其它费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六条 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在财政部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参照新乡市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章 间接经费的使用范围
第七条 间接经费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主要用于管理费和绩效及奖励支出等。间接经费比例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软件开发类、社科类科研项目的间接经费可以设定到40%。学校匹配经费也实行间接经费管理,其间接经费参照上述比例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在统筹安排间接经费时,要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不设比例限制。提取管理费和仪器设备及房屋包括水、电、气、暖消耗以后的间接经费可用于绩效和奖励支出。学校按照年度对项目进行考核,考核合格以上的项目,由项目主持人根据项目组成员的贡献提出分配方案,报学校研究批准后,绩效和奖励经费分别拨付到项目组成员的工资账户。
第五章 科研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科研经费管理应遵循按项目单独核算的原则分类立项,由科研处、财务处、项目负责人所在院部所共同管理。
第十条 科研经费的具体使用实行主持人负责制。项目主持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按研究计划核定经费使用计划,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项目主持人保证专款专用,自觉控制经费的各项支出,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预算一经确定,一般不再调整,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采购物品时,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项目要纳入政府采购,公务卡消费目录内的项目须使用公务卡。科研经费的使用接受各级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和报销应按规定取得或填制正规的原始凭证,并由经办人、项目负责人、审批人共同签字后按财务管理制度办理。科研经费的使用要以收定支,严禁超支。
第十四条 所有纵向、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应全额汇入学校财务指定帐户,严禁自收自支、帐外循环。
第十五条 科研经费的转出应严格按照签订的协议(合同)和学校的财务程序审批。
第十六条 凡利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均为学校的固定资产,须按学校仪器设备的购置、管理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学校使用,在2年内由学校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第十八条 所有科研项目实施结束后要按相关要求办理财务决算、项目结项或鉴定手续。
第十九条 对未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或中途终止、撤消的项目,剩余经费按规定收回。
第二十条 科研经费的监督和检查
1.审计处、财务处和科研处对重大科研项目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2.遇到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经费的使用:
(1)违反科研管理、财务管理有关规定者;
(2)未按要求进度完成项目者;
(3)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度明显脱节者;
(4)经上级科研主管部门或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的其它情况。
3.对于弄虚作假,挪用经费或违反财务制度者,将冻结其经费,责令整改,情节严重者按学校或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科研经费的审批权限,按照《新乡学院经费审批管理办法》(校财字〔2016〕7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国家政策的调整进行修改。原《新乡学院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办法》(院科字〔2013〕4号)《新乡学院科研项目经费匹配与资助办法》(院科字〔2011〕3号)《新乡学院科研项目经费匹配与资助办法补充规定》(院科字〔2013〕2号)同时废止。
2017年1月1日